3.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后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5分)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5分)

解析:本题考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这一重要考点的理解。要调动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知识,用掌握的理论和法条,扣住材料中各种法律关系分析。

答案:(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5分)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5分)

3.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一些不法分子在境外反华势力的盅惑和支持下,蓄意制造了“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给新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7·5”暴力事件发生后,我国司法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对一批参与暴力事件的不法分子予以逮捕,并择时进行审判。

(1)根据材料分析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查处“7·5”暴力事件的不法分子体现了法的哪些特征?(4分)

(2)案例说明我国法律具有什么作用?(6分)

解析:本题以新疆“7·5”暴力事件为背景,考查有关法的基本知识。答题时要联系教材知识,根据法的特征和我国法律的作用,结合材料简明论述。要求语言简洁、层次清楚、分析到位。

答案:(1)①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新疆“7·5”暴力事件的不法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保护了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法是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②任何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疆“7·5”暴力事件的不法分子因严重违法遭到司法机关查处、受到法律严惩,体现了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分)

(2)①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新疆“7·5”暴力事件的不法分子,说明法是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以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具,是实施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发挥法的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从而切实地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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