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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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职 权 |
特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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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 |
拥有批准法律、任免大臣、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媾和及统帅军队等权力;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赦令” |
神圣不可侵犯,享有绝对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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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 |
即臣民,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权力受限,但使人民获得一些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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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 |
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由皇族和华族组成;众议院由纳税人选举产生,有权批准财政预算。议会权力有限,但可参与制定法律。 |
贵族院是特权阶层的代表机关,而众议院无独立的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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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 |
内阁大臣辅佐天皇行使权力,只对天皇负责;(内阁中的陆海军大臣需由现役大将或中将担任,他们有权直接上奏天皇,这使军部可以独霸这一职,也可采取必要手段来搞垮它不满意的内阁,这是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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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 |
是国家的元老重臣,对国家政策有很大的影响力。 |
天皇的最高顾问,也是国家最高决策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