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也就是说,原来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从2006年1月1日起,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及相应的税率相同,见下表: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 超过500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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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2005年12月依法交纳本月个人所得税115元,假如本月按新税法计算,此人应少纳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