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法的发展演变

1、公民法

(1)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

(3)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①背景: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对此强烈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迫于平民的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成文法。

②颁布: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

③评价: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法的起点;但它是以往罗马法的汇编,其中搀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4)意义: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广大平民是罗马对外扩张和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2、万民法

(1)背景: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不断对外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对于罗马当权者来说,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原来了公民法已经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罗马政府遂设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万民法体系。

(2)产生:大概产生于共和国到帝国过渡过程中。

(3)特点: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不触动原有公民体系的前提下,万民法借鉴了外邦人的法规;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法灵活而有实用有效,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4)意义:公元前30年,罗马帝国建立,在帝国时期,万民法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针对国内各地区和不同民族间的实际差别,万民法以广泛的适用性和实用性,较好的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自然法

(1)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2)提出:共和国晚期的著名政治学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3)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化,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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