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虽然联合国与国联有着无可否认的历史联系和继承性,但是联合国决非国联的简单继续和翻版,它对国联的经验不是机械地照搬,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向前推进和加以发展。联合国与国联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其一,成立的背景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在世界大战后诞生,组建者的目的都是力图通过大规模的国际性组织来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但国联是在一战结束后的巴黎和会上建立的,盟约初稿仅在11天之内突击完成,相继被列入对德、奥、保、匈多国和约内,并分别成为其中的第一部分。这种与生俱来的先天缺陷必使国联的政治基础异常脆弱。几个核心大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各自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不能通过协商采取共同行动。而联合国则是在二战反法西斯的烽火中诞生,联合国宪章经过了长期酝酿和反复磋商。宪章提出的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充分反映了惨遭两次大战涂炭的世界各国人民渴望和平的意愿。

其二,参加者各异。垄断、操纵凡尔赛和会的英、美、法、意、日五个大国都是帝国主义列强,虽然国联从最初的42个原始会员国发展到后来的63个,但是从地域和政治格局来看,均未摆脱“欧洲中心”。在20和30年代,美、苏已成为世界上两个潜在的最强大国家,然而美国并未加入国联,苏联也仅在1934年国联走下坡路时期才成为会员国,旋即于1939年被开除。国联实权为英法所操纵,英法把国联当作自己战利品的保卫者。正因为国联缺乏一个世界范围的国际组织应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所以不能代表各国广大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联合国的筹建者中,除有反法西斯的西方大国外,还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与东方大国中国和印度。联合国成立之初的51个创始会员国,遍布世界六大洲,代表着世界80%以上的人口,到1995 年已多达185 个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已近120个,占会员国总数的2/3。这使得联合国成员的结构和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会员国主要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他们的团结意识不断增强,在维和、人权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鲜明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联合国内外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1971年10月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以来,我国在历届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以及联合国所属各机构中,都尽力为世界的和平、安全与发展,为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而不懈斗争。尤其令人瞩目的是,联合国秘书长的人选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从成立至今,共有六任秘书长,其中三位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三位来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最近两届秘书长是秘鲁的德奎利亚尔和埃及的加利。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联合国之所以具有蓬勃旺盛的生命力,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正在开始逐步摆脱由少数西方大国控制的局面,代表了占世界人口4/5的广大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 表达了他们的愿望和呼声。

其三,运行机制有别。国联盟约的宗旨不仅极为简略,而且含混不清。虽然序言和正文多处写上了维持和平与安全及解决争端等条款,但是内容空洞,无执行的切实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一)缺乏稳定性。加入国联,仅有大会同意即可。盟约规定会员国可自行退出,造成国联进出随便,犹如松散的俱乐部,先后共有18国退出或被除名,使国联难有作为。(二)缺乏明确性。大会和行政院权限划分不清,互相掣肘,难于工作。(三)缺乏权威性。国联在形成决议时实行全体一致通过原则,使会员国普遍拥有否决权,因此失去采取有效行动的可能性。(四)缺乏约束力。国联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因而不能通过军事手段来强制实施决议,迫使违反盟约的成员国就范,而只有通过经济制裁来施加必要的压力,遗憾的是这种制裁并不彻底。联合国纠正和防止了国联运行中的上述弱点,不仅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宗旨与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宪章载有会员国的区分与新会员国入会条件、停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问题等条款。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会员国。接纳新会员国的两个必备条件是安理会的“推荐”和大会的“决议”。会员国屡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者,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从联合国组织中除名。但宪章中没有关于被除名的会员国重新加入联合国及禁止或准许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条款。这些无疑从组织结构上增加了联合国成员的稳定性。另外,联合国对六个主要机构采取了明确的“权力划分”的原则,使其权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分工而不分家。为保证联合国行动机敏迅速和高度权威性,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交给以五大国为核心的安全理事会,使其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强制性决议。宪章取消了国联盟约的一致通过原则,把大国地位和大国一致的内容明文载入有关条款。表决程序采取大会2/3多数和简单多数通过两种办法,否决权仅仅限于安理会,只给五个常任理事国。这就使得联合国具有国联从未有过的活力与权威性。不仅如此,联合国还拥有派遣部队充当安理会支配下的一支常设军事力量的权力。这样联合国不仅从道义上而且在武力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其四,对待战争的态度两样。国联盟约虽列有实现集体安全的多项条款,但并没有宣布战争为非法,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不允许会员国进行战争。这便在客观上给侵略者发动战争提供了有机可乘的口实。此外,盟约对侵略未下明确定义,没有禁止侵略国家加入国联的规定,也没有对侵略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制裁。联合国宪章不但废弃了战争的权利,而且废弃了诉诸武力的权利,它把制裁侵略的机制规定得较为完整周密,同时拥有维和实力。

其五,对经社问题与人权问题重视程度不一。国际组织从只过问和平与安全问题发展到兼顾经济和社会等问题始于国联,这的确是国际组织史上的一大创新。国联盟约规定了如:确保公平、人道之劳动条件,监督关于贩卖妇女、儿童、贩卖鸦片及危害药品等多种协定的履行,维持交通运输及过境之自由,在国际范围内预防及扑灭多种疾病,以及统管已成立的有关国际事务机关等,然而国联对经社问题规定的范围窄且仅限于管理和监督。无奈其自身不稳定,最后名存实亡,因此这方面的许多努力往往有始无终。联合国对经社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因为实现和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经济与社会更快地发展。经社问题在宪章中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第一章第一条确定了经社系统的宗旨和原则,九至十三章明确载入联合国应促进较高生活水平、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广泛内容的条文。宪章对经社问题从服务到福利一一作出的原则规定,几乎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更有甚者,为了有效地贯彻上述规定,宪章还精心设计了以经社理事会为中心的190多个运行机构, 有效分工,各司其职。迄今为止,联合国总共制定过四个发展十年战略,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早在1963年,联合国就成立了社会发展研究所,着重研究如何改善全世界穷人的状况,以便让更多的穷人参与社会发展问题。在社会发展问题中,联合国尤其重视妇女、青年、老年、儿童和残疾人问题,特别注意维护他们的切身权益。

   在人权和自决权问题上,国联盟约只是在第23条和25条中涉及到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保护问题,实际活动尚未全面展开。联合国不仅努力改善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且积极促进人类的发展,注意尊重和保护人权。宪章中规定有关人权的条款和联合国制定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及公约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实属空前。在近70个有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中,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最为著名,它们共同构成了联合国人权原则的基本框架。其中1948年12月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此外,联大决议还把民族自决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宪章第一次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其宗旨之一就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宪章专门列入了“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国际托管制度”和“托管理事会”第三章条款,以促进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发展。

其六,联合国充满生机与活力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战后新科技革命的国际环境。新科技革命使世界大国之间的争夺,从传统的运用军事手段瓜分世界转向运用高新技术来占领市场。联合国之所以能起到维持世界和平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正是由于新科技革命的推动力与影响力。新科技革命为联合国从事的各种进步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舞台与先进的技术手段,联合国也不失时机地抓住了由于科技革命所带来并引起人类日益关切的大量问题,予以关注并加以解决,从而使自身在不断充实和调整中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

2.不同点:

第一,大战前人类对战争的认识程度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对别国进行战争被视为国家的权利,反战的声音非常微弱,战争爆发后,所有参战国的民众都卷入了对战争的支持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出现了和平民主运动,反战呼声较高,主要是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惨遭战祸的世界人民普遍渴望和平,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也希望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和平的世界秩序,避免再次发生战争动荡。1919年成立的国际联盟,尽管长期被少数大国操纵,但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具有以维持和平、反对战争为宗旨的国际组织,还是反映了世界人民的呼声。

第二,大战爆发的目的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交战双方的目的主要是瓜分殖民地,争夺市场和原料产地,双方进行的是非正义的帝国主义掠夺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法西斯国家不仅要打败对方,而且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法西斯制度;与之相反,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和世界人民,进行的是以打败法西斯,争取人类安全、社会进步为目的的反法西斯的正义战争。

第三,大战爆发的背景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世界上只有资本主义体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结成两大侵略集团不断制造战争危机;双方争夺巴尔干地区的焦点成为战争的火药库。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除资本主义体系外,还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体系中的“一战”的战胜国所建立的凡尔赛体系具有极大的掠夺性,成为产生新的战争的温床;它所定下的敌视苏联的基调阻碍了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建立。日本在华盛顿会议后受到压抑,加上它军事封建性的急剧膨胀,它也走上法西斯道路,德日法西斯和英法美都与社会主义苏联有矛盾;建立法西斯专政的德日意打着反布尔什维主义的旗号,取得了英法美对它们的侵略扩张的纵容和让步,做好了全面战争的准备。而法西斯德日意三国与英法美之间也存在尖锐的矛盾,它们首先向英法美开战,导致了大战的全面爆发。

第四,大战爆发的形式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交战双方已经做好战争的充分准备,1914年萨拉热窝事件发生后短短一个月,各国相继宣战,很快进入全面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经过了一系列局部战争后才爆发全面战争。

第五,大战的责任和性质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由战争双方共同挑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德、日、意三个法西斯国家挑起的,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参战的目的有维护殖民地和世界霸权的一面,但这些国家不是战争的挑起者。绥靖政策是应该批判,但英、法、美等与德、日、意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民主与法西斯的矛盾,它们没有法律上的战争责任。战争责任的不同决定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性质是帝国主义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是反法西斯的正义战争。

第六,大战的影响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主要是战争灾难,尤其对人类心灵产生消极的影响,所建立的战后新秩序仍然体现大国压迫小国、强国控制弱国的帝国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打击了法西斯主义,更教育了世界人民,使争取和平进步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所建立的战后新秩序较多地倡导和平、民主、独立的原则,对战后世界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

第七,大战后对战败国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利用战场上的优势,把战争责任推到以德国为首的战败国身上,强迫战败国签订了苛刻的和约,对战败国进行了掠夺,但是并没有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败国处理的基本精神是清除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防止再次挑起战争,在战败国实行了民主化和军事化,建立了民主体制,而且根据战前的国际条约,追究了个人责任,对战犯进行了审判。

 0  332715  332723  332729  332733  332739  332741  332745  332751  332753  332759  332765  332769  332771  332775  332781  332783  332789  332793  332795  332799  332801  332805  332807  332809  332810  332811  332813  332814  332815  332817  332819  332823  332825  332829  332831  332835  332841  332843  332849  332853  332855  332859  332865  332871  332873  332879  332883  332885  332891  332895  332901  332909  44734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7-86699610 举报邮箱:58377363@163.com

精英家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