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哲学常识结合点 

1、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这一原理要求我们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主观符合客观。1999年11月1日至今,我国对居民储蓄一直征收20%利息税。开征利息税,旨在促进居民增加消费支出、拉动内需上升。但近8年的实施效果表明,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深层次原因,我国储蓄倾向一直比较高,利息税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效果不明显。相反,一旦CPI(消费者物价指数)高涨,扣除利息税后银行实际存款利率反而为负。正因如此,关于利息税的调整势在必行。

2、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由于人们的利益立足点不同,对同一客观事实的评论也会不同。人们对于利息税有着不同的意见。在调查中,78.8%的人认为应该彻底取消。19.9%的人则认为,可以保留这个税种,但是应该设一个起征点,规定总存款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可以免征利息税。

3、事物是相互联系的,联系是客观的,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这就要求我们坚持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利息税调整后,存款不会出现大幅回流。目前股票、基金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当高,因此,利息税调整对股市影响有限。但将对国债、寿险等理财产品产生明显影响。国债年收益率本来低于同期存款利率,或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持平,但利息税调整后,无疑使得短期债券投资吸引力大幅度下降。如果储蓄存款的利息税调整,而国债的收益不作调整,国债的吸引力将大大下降。

4、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这就要求我们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利息税开征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的方针政策必须随之发生改变,利息税调整体现了这一点。

5、世界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矛盾是普遍的、客观的,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矛盾分析法,坚持两点论、两分法,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对于利息税的调整我们要辩证地看,一方面利息税这个税种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利息是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如果其它收入都要交个人所得税,那么利息收入就没有不交税的理由。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利息税制度上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是,其加重了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其存在有其不合理性。

6、体现了矛盾具有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事物及其每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一原理要求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通货膨胀已取代通货紧缩成为目前经济生活的主要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利息税与整个宏观调控的政策大方向不近一致,所以经济形势不同采取的措施也应该随着发生改变。

7、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客观规律的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利息税的调整过程既遵循了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又充分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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