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玲玲是某中学八年级(1)班最漂亮的女孩,同学们都说玲玲应该上杂志的封面,给学校露露脸。
说来也巧。一天,玲玲上街,路过一家广告公司时被摄影师拦住了。摄影师说某少年杂志需要人物封面,他说玲玲无论长相、气质都适合。征得玲玲同意后,摄影师为玲玲照了几张片子,并给玲玲300元报酬。
几个月之后的一个星期天,玲玲和妈妈上街,在一家超市里,玲玲发现一种“开心果”的包装袋上赫然印着自己的头像,几粒开心果正往自己的嘴里飞去。
玲玲和妈妈非常生气,她们找到摄影师讨说法。摄影师说当初拍照时已给了玲玲报酬,照片的使用权归摄影师。
玲玲和妈妈决心靠法律维护权益,他们把摄影师和生产开心果的厂家告上了法庭。
请你查找相关资料,为玲玲这场官司提供法律援助。
[活动与探究]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当你遇到下列情景时,你应采取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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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 |
正确的处理方法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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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发现你的照片被某照相馆擅自放在其橱窗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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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的同学给你取绰号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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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获得“三好学生”称号时,却有同学讽刺挖苦你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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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发现有人冒用你的姓名,领取学校颁发的学习奖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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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广角]
不要漠视你的肖像权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体形容貌,公民的体形容貌构成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受法律保护,即公民拥有肖像不受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①肖像拥有权。公民对于自己以摄影、录像、画像、雕塑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肖像,有权拥有或者允许他人拥有。②肖像使用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可以自己使用肖像,也可以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③请求权。肖像可反映社会对公民形象的评价,体现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维护自身肖像不受毁损、侮辱的权利。对于丑化、污损、毁坏肖像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被侵害公民有排除侵害的请求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是公民一出生就享有的,并且属于公民终生享有的一项人身权。 肖像就像你的名字,是属于你专有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学生朋友们,不要漠视你的肖像权。
第三节 我们也有隐私权
[学习要点]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不仅仅属于成年人,未成年人也一样有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精神空间,也拥有自己的隐私权。
公民有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揭露别人的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
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基础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