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班的同学在学习古代政治制度的时候,收集了不少有关法律的条文。(14分)

第一小组收集的是中国秦朝“秦律”的部分条文,并作了相关整理:

“盗陟封,赎耐。”即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耐罪,可赎。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

“盗”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者,也要判处30天劳役。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以论妻?妻智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为收。”大意是: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元,妻子藏匿三百元,妻子应该怎样定罪?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当以偷钱三百元论处,如果不知道,不追究。

在《田律》、《徭律》、《仓律》、《公律》、《金布律》、《关布律》等法律中,对劳动人民缴纳田税、赋税、服徭役以及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违反者处以严厉的刑罚。

秦法对“宦大夫”等地主阶级,“隶臣妾”等被压迫阶级的身份、地位以及户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小组查找到是古代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的部分条文。其中这样描述:

“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如果手和棒子打断自由人的骨头,则应缴纳罚金三百阿司,如为奴隶,则为一百五十阿司。”

第三小组收集的是查士丁尼汇编的《民法大全》,他们从中看到了这样的一些条文: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

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

而任何一方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拷问不应该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的原则。

各组利用收集的资料进行相关探讨,请你参与讨论:

(1)根据第一小组搜集的信息,请你说明“秦律”反映了秦朝法律的哪些特点?(5分)

(2)你认为第三小组收集的《民法大全》的法律条文与《十二铜表法》相比,增添了哪些合理的内容(不得照抄原材料)?(4分)

(3)从三个小组收集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古代中国和罗马维系统治的共同点是什么?(2分)

(4)假如你参与了材料的收集,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收集来的历史资料?(3分)

17. 史料研习、理论指导、问题研讨是学习历史的重要方法。请运用这些方法分析近现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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