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对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都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但是这种愿望的实现。首先需要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古罗马《法学阶梯》第一卷第二篇

材料二 罗马人在思想意识方面也许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保守、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对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皆可适用。

——《全球通史》

材料三 《唐律疏议·名例》在其开篇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春秋阴阳相须而成者也。”从概念上讲,“德礼”是儒家的,“刑罚”是法家的,“昏晚春秋阴阳”是道家的,诸多思想在国家法典中融为一体,自西汉以降中国法律发展到唐代逐渐“臻于完善”,并成为影响整个儒家文化圈的法律原理结构(如下图示)。中华法系强调效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有趣的是,罗马法系也多次出现“自然界”一词,这似乎提醒我们,两者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

——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

材料四 中西政治文化的差异及两者的个性可以从多种维度来考察。当我们对这两种政治文化从宏观上作一个粗略的观察后,有一种现象令人十分醒目。这里权且将其概括为“一”与“多”。无疑,这是一对模糊的概念,这里用来概括中西政治文化的两种个性特征。它们包括这两种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道路、它们在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层面的表现、以及隐于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深处的政治思维定势和政治心态。

——丛日云《“一”与“多”:中西政治文化的两种个性分析》

(1)据材料一,概括古罗马法律的基本原则。

(2)据材料二,概括指出古代罗马帝国繁荣强大的原因。

(3)据材料三,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一”和“多”这两种个性特征在古代中国和希腊的政治制度方面的基本表现并简析其形成的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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