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邦制的权力结构

立法权归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法院。运行机制和主要原则是三权分立,即“分权与制衡”原则。

 

联邦制:国家有适用于全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各州在不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主要国家权力,各州政府对本州的政治、经济、财政、文教等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权力构成:A、国会(立法权):

①组成:参政院   议员: 州议会选出,每州2名。  任期6年    议长:副总统

     众议院   议员:选民直接选出,与各州人口成正比。  任期2年

②权力:有权想国民征税、调整国外贸易及州际贸易、征兵及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只有国会有宣战权。总统任命的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B、总统(行政权):①产生方式:选民间接选出   ②地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总司令

③权力:在战时可行使独裁大权。有权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直接领导政府。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

C、联邦法院(司法权):①大法官的产生方式:有总统任命,但需经参议院同意   ②权力:行使最高审判权;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二)古罗马的法制

1、罗马法形成及分类

1)、定义: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前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2)、分类

①从形式上分: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

a、习惯法

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局限: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可方便。 b、成文法

背景:平民和贵族斗争。   诞生的标志:《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

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整体结构上分: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公民法: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背景:罗马对外扩张,版图扩展   目的:解决民族矛盾与经济问题)

3)、罗马法体系完成--《民法大全》

  背景:①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  ②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 ③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开始消失。

  制定: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

  影响:它是罗马法的结晶,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的内容:  ①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核心)②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他们的多种权利。③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夫权等。

3、罗马法作用:(1)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了奴隶制度,保证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是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古代法律体系。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近代欧美资产阶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局限性:宣扬君权神授,皇帝的赦令具有法律效应,保护奴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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