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1)、联合国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表决程序: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

职权:大会就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广泛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批准会员国的加入和除名;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全部理事国、托管理事会部分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独立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经安理会推荐任命秘书长;审查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向会员国分摊会费。

(2)、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由中、法、俄、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表决程序:安理会对程序问题的决定以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对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并且不得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

职权:安理会有权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提出调解争端的办法;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采取军事行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和平的机构)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每届大会改选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

职权:就有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大会、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案;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并提出建议;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起草提交大会的公约草案;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4)、托管理事会,是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的管理机关,协助安理会或大会履行它们在国际托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已完成历史使命。

(5)、国际法院,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

(6)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组成,从事各种日常工作,为其他主要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推荐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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