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 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 ,“大臣专擅选官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 “交结近侍官员 “擅为更改变乱成法 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 ) A.表明皇权专制的继续强化 B.规范内阁机构的运作程序 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系 D.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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