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容: (1)政治:农奴获得人身自由. 从法令颁布时间起.农民获得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物的人身自由权.此后.地主不得再把农民当作牲口和器物买卖和交换.但是.地主对农民经济以外的强制并未完全消灭.如.根据法令的规定.农民和地主订立赎地契约前.对地主还负有“临时义务 .继续受到地主的奴役和支配. (2)经济: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时得到一块份地.同时负担一定的义务 ①关于份地和农民因使用份地而须负担的义务. 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时得到一块份地.同时负担一定的义务.份地分配情况视各地而异.分别由不同法令规定.地主利用这些规定.割去农民份地中最肥沃.收益最大的部分.被地主强占的土地.即所谓“割地 .平均占改革前农民份地的18%,在有些地区则达到20-40%.授予农民的份地.在法律上仍是地主的财产.农民只有“永久使用 权.在农民和地主订立赎取份地的契约以前必须对地主尽一定的义务. ②关于赎地的手续和实质. 农民的宅旁园地可以赎取.向政府交纳约60卢布的法定赎金.六个月后即可获得所有权.赎地须得到地主的同意.赎金数以每年6%的年利率加以资本化后得出.如.每年代役租为12卢布.则赎金为200卢布.赎地时.农民须先付赎金的20-25%.其余部分由政府从国库拨款垫付给地主.农民在以后的49年内以“赎地费 的形式偿还.这样.作为赎金基础的并不是实在的土地的价格.而是资本化的代役租.赎金大大高出了当时的实际地价. (3)组织管理:由村社负责农民份地赎金和赋税的缴纳.农民须得到村社的同意才能脱离村社. 政府利用旧的村社组织.几个村社组成乡.管理听命于地主贵族中产生的调停吏.这样.从前受个别地主支配的农民.现在相当程度是处于地方贵族控制下.村社中还建立了连环保制度.监督农民按时完成各种义务. (4)时间安排:赎买前另设两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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