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院於今年一月三讀通過廢止了實施多年的.法務部所提出的廢止理由說明指出.該法的不當規定包括: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 賴定義模糊,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對未� 犯罪程度之流氓行為施以感訓處分等等.請問.上述不當規定涉及違反下列哪些原則? 公� 審理 正當程序 (E)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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