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到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这一规定 ①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②有利于改变政府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③有利于政府权威的树立④体现了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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