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2.2006年9月15日.教育部颁发了.规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国家这样做有利于 ①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③实现财政收支平衡④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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