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的权力.实行军政.民政和财政的三权分立.打破 “事无不统 的局面.设副相.即 分其 ,设 分其军权.设 分其财权:在地方.主要是派 担任知州.以防武人干政.并设通判与之相互牵制.从而削减地方权力.通判的职能是 .③财权和司法权的集中.主要是将各路所属州县财赋.“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 .即设 .规定地方赋税留 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 运转中央.作用是以消除 ,规定地方司法人员由中央派 担任.同时规定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把司法权也收归了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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