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某校七年级学生王一因为盗窃同学钱物.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学校将处分决定在全校宣读并张榜公布.王一认为学校可以给他处分.但不应在全校宣读和张榜公布.他认为学校上述做法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即用侮辱.诽谤等损害公民的名誉).将学校告上法庭.校方认为.处分学生后.如果不在全校公布就达不到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的目的.法官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国家对于中小学校处分学生是否应当当众宣读和张榜公布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布.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院想就此广泛征求意见. (1)你认为学校在全校宣读并张榜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是否侵犯了受处分者的人格尊严?为什么? (2)怎样才能既教育严惩违纪的学生.又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请提出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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