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6分)

材料一  1601年《济贫法》规定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对于外来流浪人员则一律予以遣送。1662年颁布的《定居法》,规定穷人只能在他的出生地才有可能得到救济。这使得雇主雇用新工人变得更为困难。1697年的法律放松了迁徙的管制。但接受救济的家长和孩子都必须穿着带P字的衣服。拒绝穿戴有标志的衣服将导致法律后果:或者救济被减少甚至取消,或者被关押起来从事不超过21天的苦役。

--改编自张千帆《从管制到自由》

材料二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

--改编自吴于廑《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史》

材料三  1845年恩格斯发表的名著《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揭示伦敦工人的恶劣生活条件,到1892年恩格斯为此书德文第二版所写的“序言”中就承认:从那时以来,城市触目惊心的恶劣条件已得到改善,原著中所描写的情况很多方面都已成为过去。

--资中筠《说不尽的大国兴衰》

材料四 (19世纪议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工厂法》、《工会法》、《劳资关系法》,等等;到20世纪初,又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养老金法》、《工伤赔偿法》。……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工人得到了选举权,通过这一做法把工人阶级从体制外拉到了体制内。

--钱乘旦《英国工业革命中的人文灾难及其解决》

材料五  凯恩斯、贝弗里奇、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艾德礼等认为,贫困和失业并不能完全归因于个人的无能或懒惰,是由社会不合理结构造成的。穷人和失业者是社会的受害者,理应由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帮助。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确立了战后英国福利体系建设的4条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即普遍性原则,就是说社会保障应是普遍而非只针对穷人。他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全社会性的国民保险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即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补助、妇女福利。

(1)指出材料一中的《定居法》有何消极影响。(4分)

(2)比较材料二和材料一关于“济贫”的异同。(6分)

(3)结合所学知识和材料四,分析材料三中所说变化的原因。(6分)

(4)材料五与新旧济贫法相比,有何新发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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