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6分)下列是关于“一战后国际关系及战争反思”课题研究的相关材料,根据下列这些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是否参加国际联盟的问题上,美国各界看法不一。《国际联盟盟约》第十条规定,国联成员国有尊重并保护其他所有成员国领土完整及独立、防御外来侵犯的义务。围绕这一条款,美国总统威尔逊和一些参议员之间争论激烈。参议员们认为,如果美国参加国联后,出现了不容争辩的侵略事实,美国将面临法律上的义务。这最终将使美国陷入与欧洲事务相关的义务与环境之中。因此他们反对参加国联。威尔逊总统认为,这个义务是道义上的,不是法律上的,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而且(美国国会)有绝对自由,对要求采取行动的所有情况作出自己的解释。但是他也承认,如果出现了不容争辩的侵略事实,毫无疑问,美国将履行盟约中的自动惩罚的法律义务。

(1)概括争论双方的基本主张,根据所学知识指出争论的最后结果。(6分)

材料二 

《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1922年2月6日)的部分引文:“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为适用在中国之门户开放,或各国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更为有效起见,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不得谋取或赞助其本国人民谋取--(一)任何办法,为自己利益起见,欲在中国任何指定区域内,获取关于商务或经济发展之一般优越权利;(二)任何专利或优越权,可剥夺他国人民在华从事正当商务实业之权利,或他国人民与中国政府或任何地方官共同从事于任何公共企业之权利,抑或因其范围之扩张,期限之久长,地域之广阔,致有破坏机会均等原则之实行者。”      --引自《国际条约集》(1917-1923年)

(2)上述条约中的“机会均等”对所有缔约国是均等的吗?为什么?(2分)

材料三

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国家认为进行战争是国家的正当权利,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主张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提出交战规则以及关于战俘待遇、武器使用、除了军事必要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等原则。这些原则后来被西言国家普遍接受。

材料四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国际联盟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和安全”,为此“各缔约国承担不从事战争的义务”。

(3)比较材料三、四指出《国际联盟盟约》所反映的对战争的态度有何新变化,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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