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材料一:第一章;“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三章:“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院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二次。”

   第六章:“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第七章:“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材料二:

   第十四章:“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八章:“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一章:“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三十章:“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章:“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章:“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回答:

①材料一和材料二各出自什么法律文献?(2分)

②材料一和材料二规定的政治体制有何不同?(2分)

③材料一和材料二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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