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1.材料一:第一章,“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三章:“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院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二次. 第六章:“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第七章:“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材料二: 第十四章:“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八章:“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一章:“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三十章:“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章:“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章:“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回答: ①材料一和材料二各出自什么法律文献? ②材料一和材料二规定的政治体制有何不同? ③材料一和材料二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网址:http://m.1010jiajiao.com/timu3_id_3412053[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