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8分)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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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文 献 |
内容摘要 |
体现特征 |
历史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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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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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屈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会……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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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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