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115、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14、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是能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113、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112、漠视生命,暴力泛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玩暴力游戏虽不至于直接促成犯罪,却在诱导青少年以暴力解决问题,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守法又乐于助人的人。
111、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110、放弃生命健康权的恶果:必然会给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悲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儿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109、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108、生命健康权是首要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113、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在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