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国两制”的构想

1、主要内容: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2、形成:

邓小平首先提出。

最早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来的。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的方针,并建议两岸实行通航、通邮、通商和探亲旅游。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在关于台湾问题的九条建议中,明确指出在祖国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事实上包含了“一国两制”的一些基本内容。

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做了全面阐述。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样,“一国两制”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

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阐述了“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获得大会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基本政策。

   3、意义: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从维护祖国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向大胆的、创造性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对人类历史和世界和平做出的巨大贡献。有利于香港、澳门地区的继续繁荣和稳定,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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