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4.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该条款体现了 ①宪法至上 ②主权在民 ③中央集权 ④三权分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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