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3.如果我是法院的法官.我将做如下判决:李某赠送给张某的房子归张某的养女所有.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的继承应按照遗嘱处理.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子赠送给张某.合法有效.李某死后.这栋房子应归张某所有.张某的养女作为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这栋房子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李某的4个儿子要求张某的养女归还房子.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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