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七年级(3)班的孔亮贪玩成性.学习很不认真.成绩较差.并且三天两头旷课.老师找他谈话.要求他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孔亮却说:“受不受教育是我的权利.纯属个人私事.我可以放弃. 判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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