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8.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运用所学宪法的有关知识.谈谈陈良宇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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