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0.2001年11―12月间.外地来京的无业人员李某.张某等4人.趁天黑用铁锤将独行的妇女从背后打昏.然后抢走财物.在短短20余天内.作案9起.致使8人受伤.l人死亡.共抢得钱款l万余元.2002年2月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两名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本案中.审判机关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手段.追究李某等的法律责任?(2)人民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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