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2006年6月.某县人民法院招考3名事业编制书记员.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总成绩 名列第二的胡玲.因身高低于158厘米.而被认定体检不合格.最终未被录取.该县人民法院的行为A.违反了公平原则.没有为竞聘者提供平等的机会B.侵害了集体和国家的利益C.维护了单位的合法利益D.无可厚非.胡玲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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