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得 二者不可得兼 则 弗得则死 得之则生 则凡可以得生者 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万钟则不辩礼义 而 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 于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 )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 ) 为 为宫室之美为之( ) 呼尔而与之( ) 向为身死而不受( ) 与 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 何不为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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