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1986年.在全国十城市辩论邀请赛上.西安队与贵州队就“母亲私拆女儿的信对不对 展开辩论.下面是一段节选. 西安队:“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监护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这个高中生是个尚未成年的女孩子.母亲检查她的信件是出于对她负责.是可以理解的. 贵州队:“母亲对女儿虽然有监护和教育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母亲可以私拆女儿的信.因为私拆别人的信件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通信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作为女儿.她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某某人的女儿.今天.大家都应该自觉地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位母亲完全可以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手段.去了解女儿的思想.达到教育的目的.为什么非得去拆女儿的信呢? 西安队:“中学生早恋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女儿是个尚未成年的公民.她必须接受父母对她的教育和监护. 贵州队:“母亲私拆女儿的信.还涉及到一个对人的尊重问题.我国封建社会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里强调的除君臣之义外.就是子女必须对父母尊敬服从.而没有提到父母对子女的尊重.事实上.作为一个女儿.她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于社会和家庭中.她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如果母亲认识不到这一点.只是一味地强调`爱’.那么.这种`爱’与母亲对家里的金鱼.小猫.小狗的`爱’.又有什么区别呢? 分析以上论辩过程.说说在这一阶段的辩论中.胜者是谁?取胜的关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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