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害人陶某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2006年10月16日晚.陶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在车祸中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陶某与该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12月.死者近亲属对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按照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提出的.两被告均主张陶某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陶某是幸运者.就是因为他在城市居住了很长时间.尽管一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近亲属的同命同价请求.但中级法院毕竟承认了他是一个准城市人.“同命不同价 反映了() A.对公民的人格歧视 B.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人就是应该分为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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