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7.自2002年起.沈阳市民刘某以算命.算生辰八字.看手相为由.多次收取李某钱款共计2.4万余元.时间一长.李某觉得刘某算得并不准.于是就要求刘将2.4万余元返还.但遭到了刘的拒绝.2004年11月.李将刘告上了皇姑区法院.要求刘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李.刘之间的行为既不是民间借贷.也不是合法的债务关系.更不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 你觉得法院的审理正确吗?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得到什么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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