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4.1994年.李某承包了一家葡萄酒厂.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产品销路不畅.致使资金周转困难.生产陷入困境.工人领不到工资.李某经过冥思苦想.想出了一条“妙计 .他采取销售收入不记账.把销售收入作集资款入账等手法.不纳税.用这部分钱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投入生产.偷税达117万余元.后经群众举报.人民检察院经过缜密侦查.一举破案.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在接到判决书后.李某懊悔地说:“这都是我不学法.不懂法.自作聪明造成的结果! 从这一事例可以说明 A.李某的行为是偷税的行为.即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 B.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C.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D.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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