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面是重庆市首例学生诉老师侵犯名誉权案. 璧山县实验中学的体育尖子.班上的体育委员小于在日记记录了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汪老师发现后.私下从小于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第二天.汪老师不准小于进教室上课.小于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几天后.汪老师又将小于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并说小于很坏.“告诫 学生不要和于交朋友.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小于才进了教室.但此时.小于的心理承受力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天吃安眠药自杀--后来.经过父母的开导教育.小于把班主任告上了法庭. 汪老师觉得挺冤.她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主要观点--她履行教师之责.检查学生笔记.从而知晓该生早恋违反校规的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过错.汪老师说.小于日记不具有隐私权的保密性,隐私内容是早恋.严重违反了.这种隐私内容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是不诚实的表现.看小于笔记也是教师知情权的一部分-- 对于班主任曝光学生早恋日记一案.社会上众说纷纭. 请结合这一案件.请就小于及班主任的行为发表你的观点. 提示:本题以生活故事为材料背景.主要考查我们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读懂材料.明了其中心意思. 答案:小于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班主任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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