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010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米凤君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 (1)上述材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哪一条基本原则? (2)为什么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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