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郑某住在幸福路5号四楼.其窗台上放置了6盆花.均用绳子捆绑好.某日.野猫跳过时.踏翻了一盆.砸伤途经窗下的刘某.刘某要求郑某赔偿.郑某不同意.认为花盆放在窗台上.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花盆是不会坠落的.这次花盆坠落是由于野猫跳过引起的.属意外事件.本人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就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窗台上花盆的掉落.纯属意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B.刘某此事只能怪运气不好.自己承担责任 C.郑某窗台上花盆的掉落.是野猫的过错.理当由野猫承担责任 D.郑某窗台上花盆的掉落.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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