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2)李某是被继承人,李妻及其儿女.二儿媳是继承人,李某的储蓄和房子的一部分都是遗产,财产继承时间.必须在被继承人李某死亡之后开始.(3)李某的大儿子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缩小了继承的范围.也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有权继承遗产.(4)李某的小儿子说的有理.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管是否再婚.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李某的长兄的话是不对的.李某的长兄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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