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德市上马乡禹甸村村民翁颜红.闯入上马乡初中寻衅滋事.骚扰女学生.事后.于1998年7月4日又报复殴打该校杨洪明老师.最近翁某被建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事例说明 ①学校教育受法律保护 ②学校有权对寻衅滋事.扰乱正常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③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已纳入法制轨道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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