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对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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