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材料内容来自于 A.梭伦改革 B.克里斯提尼改革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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