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1.2002年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策划瞒报南丹“7·17 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万瑞忠.唐毓盛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及非法所得318万元人民币,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和1000美元. 惩治万瑞忠.唐毓盛等人.体现了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什么原则?国家机关怎样才能坚持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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