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学年度昌邑第二学期八年级期末考试

思想品德试卷

(时间60分钟,满分105分)

  友情提示:本试题全部为主观题。允许和鼓励切合题意的自由发挥,多角度的思维,提倡创新。只要观点正确,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可酌情得分。

二、走进生活,解析时政要点(15分)

1.法律为什么禁止使用童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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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你列举5部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5分)

    一个深冬的夜晚,武汉一的哥遭劫受伤,车子也被抢走。消息通过电台传开后,牵动了武汉、黄石等多地同行的心,当夜,上千台的士和社会车辆驾驶员纷纷自发搜寻劫匪与失踪车辆。迫于强大的正义力量,歹徒弃车仓惶逮窜,被劫车辆终被找回。

    面寸歹徒,这么多人挺身而出,勇追劫匪,其人数之多、规模之大,足以让歹徒闻风丧胆。这是正义的力量,团结的力量!正如电台主持人所言:“在这个深冬的夜晚,有这样一群人用行动温暖了整个武汉。”这种群体见义勇为的壮举,必将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于,鼓舞厂大群众勇敢地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请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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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扬正义之剑,促社会和谐(17分)

    1.如果你遇到非正义的事情应该如何做?(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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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16分)

    1.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哪些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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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维护社会公平,这些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和措施?(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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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实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如何对待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8分)

五、身临其境,请你来当小法官(16分)

    2007年6月,屈老汉夫妇房屋拆迁后,被安置到姜堰镇城中村七组14号房。养女晓芹认为,谈房屋她也应拥有部分产权。在向养父母索要未果后,晓芹在房屋的车棚上安装上防盗门。今年10月,屈老汉夫妇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养女及其前夫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法院判决晓芹及其前夫立即停止对屈老汉房屋的侵害:拆除安装在车棚上的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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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试分析法院为什么会做出如此判决?(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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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法有哪些?(8分)

六、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18分)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与9月1日新学期正式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免受学杂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还将实施素质教育、保障校园安全、制止乱收费等写进该法。2007年秋季所有的农村免受一切学杂费、书本费,2008年春部分省市城市义务教育免受学杂费。我国的义务教育真正实现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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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内容,谈谈党和政府修改该法的意义。(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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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党和政府修订义务教育法对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有什么启示?你打算今后将怎样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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